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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京东因“双十一”商标 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发布网站:     发布日期: 2020-11-24 08:13:42     

昨晚,2020双十一购物节拉开帷幕,各家战报显示疫情后国民消费热情不减。天猫双11订单创峰值达每秒58.3万笔,京东双11成交额累积突破2000亿元。

双十一网购如火如荼,电商间在线下的竞争也引发关注。11月10日,阿里巴巴和京东因不服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双十一”商标复审决定,轮流站上原告席,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庭审现场了解到,阿里巴巴对裁定中撤销商标注册“商业信息”等服务部分不服,京东则对维持商标注册“广告”等服务部分表示异议。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阿里巴巴是否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并建立起与“阿里巴巴”的对应关系。

阿里方认为“双十一”是阿里巴巴独创并应用到促销活动中的商标,应予以维持;京东方表示“双十一”是指代全民共享购物节的通用说法,不再进入商标权领域,应予以撤销。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后,当庭并未宣判。

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在第35类国际分类中提起注册“双十一”商标申请,于同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27日。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该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随后在2019年9月23日,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三项服务上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维持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

但阿里巴巴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七项服务上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阿里巴巴对被撤销注册的部分不服,京东对维持注册的部分不服,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11月10日下午,阿里集团、京东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一方参与诉讼。

阿里自称“双十一”创始人,京东认为“双十一”无显著性

针对本案中“双十一”商标能否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三项服务中维持注册,双方聚焦阿里巴巴在争议三年间是否有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来源、通过“双十一”商标将产品与商家联系起来的行为。

阿里方提供了带有“双十一”商标的促销海报、推广协议、新闻报道等资料作为证据,主张“双十一”商标是阿里巴巴独创并应用到促销活动的品牌,而不是一个通用名称。

在阿里看来,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阿里巴巴将“双十一”商标应用于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店铺装饰等方方面面,使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作为“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阿里巴巴投入了大量宣传和资金,使促销活动的影响力逐年增加,消费者也将“阿里巴巴”与“双十一”联系在一起。

京东方表示,“双十一”指代每年11月11日的全民购物节。在参与购物节的商家和行业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双十一”已被通用化为一种对于购物节名称的客观描述,而不仅是指向单一商家的商标。显著性被大幅削弱,应属于公共语言范畴,不再属于私权垄断的范围。

同时京东方指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的使用往往结合企业名称或其他商标,如“天猫双十一”或在前面加上猫头图案。其本质是为了让消费者区别于京东双十一、苏宁双十一等,这恰恰说明了“双十一”商标不具有足够的辨别性。对此,阿里方认为,“双十一”和“天猫双十一”属于母子商标的联合使用。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中涉及商标撤销的部分,阿里方举例称,在促销活动期间,阿里巴巴依据商品种类划分家具、电器等不同大卖场,这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实际使用的一个场景。而通过“双十一”商标区分参与促销活动的商品,所体现的服务范围是“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此外还有“钉钉双十一特别版”的报销功能对应“会计”、“淘宝众筹”对应“寻找赞助”等证明“双十一”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的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商标法规定“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非面向消费者的商品推广。因此,阿里巴巴的使用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撤诉此部分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阿里方则辩称,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新兴的零售领域,覆盖了综合性的服务场景,因此应当考虑到推销商品的目的性。

是独占垄断还是恶性模仿?双方各执一词

据了解,双方此前因“双十一”系列商标曾多次站上法庭。

2019年11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京东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件,不满后者对京东“双十一”商标宣告无效的裁定。此前的2017年7月26日,手握“双11、”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等商标的阿里请求宣告京东申请的”双11。双11“、”京东双十一“、”双11。双11上京东等五枚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京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阿里先前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对京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0年11月10日的庭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再一次强调称,阿拉伯数字“双11”和汉语文字“双十一”在形态上有所差别,但在呼叫和含义上构成近似。

京东代理律师李建芳此前曾透露,由于没有拿到“京东双十一”等商标,京东广告中出现“双十一”、“京东双十一”字样,都无法通过审核,导致京东正常宣传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也是京东力争商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次庭审中,京东方代表律师也表示,京东是出于维护自身及整个电商行业其他企业参与“双十一”购物节活动时合理表达需求的考虑,从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出发,考虑到电商乃至整个零售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提出撤销“双十一”商标。

阿里方则表示,欢迎任何公司、个人在11月11日这天开展促销经营活动。但反对恶性模仿,认为商业竞争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创新创造,而不应滥用司法资源开展恶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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