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7种行为,可以从其行为表现、实际危害等方面来理解: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比较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这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通常发生在流通环节,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的是生产者自行销售,有的要通过他人进行销售。其后果也是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伪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或者实物,制作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采用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类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反向假冒”在商品销售活动中,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这类行为,是本次修改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诸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是指上述6类行为以外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