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
(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在行为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行政罚款及民事赔偿金的计算
1、罚款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赔偿金的计算
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二、侵权诉讼
1、诉前行为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和防止损失的扩大,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举证责任倒置
除特殊侵权情形外,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不侵权以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此外,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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