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发展的利器,在企业发展壮大的道路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会出现有些商标权人虽然存在商标的使用行为,却因为不重视保存原料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那保留商标使用证据有什么用呢?
1、同日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而能够证明越早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就能顺利获得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
2、驳回复审
在商标注册中,对于那些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可以大大提高复审的成功率,虽然商标缺乏显著性,到那时如果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公众可以通过该标志识别经营者,那么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异议答辩
商标经过审查后进入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三个月内,任何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的主要理由主要包括绝对禁用条款、绝对禁注条款、相同近似、抢注、侵犯其他在先权利以及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等,针对这些异议理由,答辩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从不同的角度去影响审查员对案件进行判断。
4、商标撤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有人对你的注册商标提出撤三时,就需要提供该注册商标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防止商标被撤销。
商标的使用证据并不是单一存在的,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企业在使用商标时一定要养成保留商标证据的好习惯,这样就算遇到上述问题也不用慌,拿出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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