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提起农夫山泉,很多人都不会忘记这句经典的广告语。据了解,农夫山泉由钟睒睒创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浙江杭州。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如今的农夫山泉已经是国内销量排名第一位的水饮品牌。
在商标保护方面,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自1996年12月起,农夫山泉公司就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的“农夫”、“农夫山泉”、“NONG FU”、“农夫果园”、“农夫家园”等商标。
经过不断完善,截至目前,农夫山泉公司的商标注册量已达1066件,其中“农夫”相关商标就有405件。
此外,对于涉嫌“碰瓷”的商标,农夫山泉公司也是零容忍。近期,一枚“车夫山泉”商标就引起了农夫山泉公司的注意。
“车夫山泉”商标被无效?
2014年8月22日,佛山某公司提出了第15211654号“车夫山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指定使用在“饮用蒸馏水”等第32类商品上。争议商标后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
2018年6月27日,农夫山泉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农夫山泉公司认为:
1、争议商标与其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64253号“农夫山泉NONGFU 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引证商标一由农夫山泉公司于1998年7月30日申请注册,199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的“水(饮料)”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由农夫山泉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矿泉水”等第32类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系无其它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表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不过,农夫山泉公司举证的第二点并没有通过。
但是,由于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作出了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已生效。
检索发现,除了争议商标外,被农夫山泉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的还有“农夫状元”、“农夫三全”、“农夫辣园”、“农夫子”等商标。
可见,对于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来说,仅仅靠注册大量的商标来保护品牌,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企业在重视商标注册的同时,还应当做好日常商标监测工作,对涉嫌“碰瓷”自身品牌的“问题”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请求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