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网文平台在《西游记》首页标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吴承恩授权制作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签约”“VIP”等字样,另有读者在阅读《红楼梦》时收到“曹雪芹邀请购买付费章节”等邀约,此事一经曝光引发广泛关注。
人民网也对此事进行了曝光和点评。
公众在调侃之时主要关注两个问题:
《西游记》《红楼梦》等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经典名著能否通过标注“版权所有”据为己有继而收费盈利?
作为读者能否免费或者微支付阅读到权威版本的经典名著或法律、法规等公共信息?
人民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专家、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
小编总结观点如下:
1.“收费不应包括原作者创作价值”。
目前发行名著的出版社只在原著的基础上改变了版式,内容保持不变,因排版方式的不同,只可对这一点收取一定的加工费用,不应该包括原作者的创作价值。
2.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来说,既要考虑创作者的私权,又要考虑知识的传播。
名著作品确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因其是优秀的文化瑰宝,理应广泛传播并传承。所以,该网文平台在《西游记》50年著作权保护期失效后传播《西游记》作品是毫无疑义的,传播、整理、排版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不存在新的版权,标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是不合理的。
针对这样的情况“建议权威部门推出标准数字化版本”
诸如四大名著、四书五经、四库全书等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经典和法律、法规、国旗、国徽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信息应由权威部门、机构集中力量推出标准数字化版本,通过免费或微支付的形式向公众提供,并通过广泛宣传让公众了解正规渠道。
“吴承恩授权发行”“曹雪芹邀请付费”虽然算不上侵权,但做法都是不合理的,发扬优秀中华文化,既需进行保护,也要通过正常途径传播。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