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的基础知识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2.商标的特征
⑴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
⑵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⑶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⑷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可识别性。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3.商标的作用
⑴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示作用。
⑵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监督作用。
⑶商品或服务选购的指导作用。
⑷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4.商标的分类
⑴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商标按照其使用的对象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香格里拉”、“肯德基”、“麦当劳”属于服务商标。
⑵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及组合商标。商标按照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类,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及组合商标。
文字商标,即以文字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
字母商标,是指由字母构成的商标。
数字商标,是指由表示数量的数字构成的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即立体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几种不同的颜色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即是由上述各种要素组合组成的商标。
⑶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商标按照其使用者的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
制造商标,亦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
销售商标,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经营者所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⑷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商标按照其特殊性质可以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商标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最先创设的商标为正商标,后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属于证明商标。
二、商标注册
1.什么是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
2.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使用者对其不享有专用权。
3.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如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
4.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商标局以申请日期为依据,受理在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申请人的申请。
5.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商标申请人包括以下几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共同申请人。
6.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⑴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⑵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⑶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
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7.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⑴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实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根据《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规定,商品分为34个类,服务分为11个类。
⑵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⑶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⑸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⑹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8.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⑴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①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②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③初步审定并公告;④异议及异议的复议;⑤商标的核准注册。
⑵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⑶异议及异议的复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商标权具体包括:
⑴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只能在获得注册的国家内使用。
⑵注册商标的续展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
⑶注册商标的禁止权。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⑷注册商标的转让权。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⑸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权。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即是通过商标注册方式取得。继受取得包括商标权转让取得和继承取得。
3.商标权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可以通过续展而延长使用期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4.商标权的终止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商标的注销和商标的撤销。
⑴导致商标注销的情况有:
①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
②商标注册人消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要求继承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③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且宽展期已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批准的,该注册商标权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丧失。
⑵导致商标撤销的情况有: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四、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⑵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⑶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⑷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⑸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消除影响;⑶赔偿损失。
4.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免除赔偿的情况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商标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和管辖地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驰名商标的特征
⑴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⑵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⑶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⑷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⑸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3.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二: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及其商标评审委员会;二是人民法院。
4.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⑵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⑶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⑷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⑸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5.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⑵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⑶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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