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申请专利时符合下述情况可以确定保密审查:
1、专利申请的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由国防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审查员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于共同研发的专利,发行人实施专利进行生产经营需要取得其他同有人的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4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对于共同研发的专利,如果针对权利的使用事先具有约定,那么基于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发行人实施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无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