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质押登记的时候起设立。
2、为何要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对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进行明确的区分,质押合同生效并不等同专利质权的当然设立,需利用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一个关键性司法程序。
3、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办理部门包含: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事务服务处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开展质押登记业务的代办处。
当中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到外国人、国外企业或国外其他组织(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理应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质押登记。
专利权质押双方均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开展质押登记业务的代办处办理;当事人也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局办理。
4、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必须递交的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格,申请表格的内容理应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
(4)出质人、质权人及其委托人一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理应另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标准。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5、文件递交形式:
当事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办理,或利用邮寄的形式办理。
6、质押申请的审批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时候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确定是不是给予登记;如果当事人递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有缺陷,审批时间自当事人克服所有缺陷的时候起算起。
7、质押申请的审批:
登记符合标准,传出《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8、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手续:
出质人和质权人理应一同授权委托1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委托书中著名委托事项;当事人理应递交变更申请表、《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的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理应递交新增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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