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实质上是公权利和私权利博弈的产物。一个发明人发明创造了一种技术方案,站在“公家”的角度,最好的结果是发明人无偿的将这个技术方案公开,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站在发明人的角度(“私人”角度),最好的结果是不公布该技术方案(技术垄断),但任何人只要使用使用该技术方案或者该技术方案生产的产品,都要经过发明人的允许,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排他性
政府授予专利不能赋予专利持有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持有人自己所发明的东西的权利,也不保证持有人可以自由地做这些事情。?专利持有人可能会被禁止从自己的发明专利制造产品,因为该发明可能部分基于了他人的专利,所以无权制造或使用。
政府授予专利能够赋予专利持有人限制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利技术的权利,通过这种排他性限制,使专利持有人能够拥有更多更好的机会去从专利技术中获利。但是需要区别,专利持有人并不能通过法定的专利权利来获得盈利保障,从法律上来说有专利并不保证会盈利。
二、地域性
如果专利权人获得中国专利局的专利授权,则该权利仅能在中国实施。如果专利权人获得美国专利局的专利授权,则该权利仅能在美国实施。如需要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享有专利权,则必须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的专利授权。
三、时间性
政府仅给予权利人一段时间的专利保护,保护期限结束后,专利权失效,公众可以合法地使用该专利公开的技术。以中国发明专利为例,保护期限为从申请日起算20年,保护期限内持有人需要每年缴纳权利维持费。
四、公开性
专利权可以被视为权利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约定,权利人公开专利技术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政府为权利人提供一段时间的排他权。因此,专利持有人获得专利授权必须以专利技术的公开为前提。
专利自从其诞生以来就具备了很强的垄断属性,或者说垄断就是专利的本质,而由垄断给专利权人所带来的专享则是专利与生俱来的特性,这也是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所追求的核心目的。合理的运用好专利能够为企业或者个人带来丰厚的利润,这便是专利“专享厚利”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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