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项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如果审查员对专利申请内容有疑问,通常会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的结论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使之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便可批准修改后的申请。
2.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的缺陷表示同意,也同意修改,但不采纳或者不完全采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改建议,而是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申请人的修改,可以批准修改后的申请;如果不同意,可以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再次修改其申请。这一过程原则上可以进行多次,直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申请人的修改或者驳回该申请为止。
3.不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审查意见,认为其申请不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出相反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申请人的意见,其申请可以得到批准;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则将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重申原来的意见,或者作出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
4.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申请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可能,应当驳回的审查意见,不再陈述意见,待指定期限届满,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答复审查意见时应注意的问题:
专利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给申请人消除缺陷的机会,使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权力更加稳定;另一方面,使申请人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对公众而言更加公平、合理,不能存在将现有技术、公知技术囊括其中的现象。因此申请人在答复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时,应理解专利审查的上述两个目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答复的一些基本原则。具体而言,答复审查意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面、直接地针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答复。
2.应努力争取最大的利益。
3.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4.有理、有利、有节,避免过激言辞。
5.按时完成并递交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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