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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成本法不是常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发布网站:大熊讲知产     发布日期: 2021-08-05 14:35:24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其价值存在很多困难。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多年努力和实践,探索出了很多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包括从会计学中借鉴的成本法,从金融学中借鉴的收益法,与管理学与营销学有关的市场法,以及与金融衍生产品和博弈论相关的期权定价法,与数学紧密相关的模糊数学法等等。

最为基本的是成本法、收益法与市场法。

1.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获得某项专利技术(无论通过内部研发还是外部购买或获得使用许可)的成本来评估其价值的方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专利资产的价值,需要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的构成和数额以及贬值率。

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现时市场条件下重新创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的并与原专利技术功能相同的专利技术所耗费的全部货总额。根据专利技术的来源情况,专利技术可以划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种。不同类型的专利技术共重置成本的构成和评价方式也不相同,需要分别进行估算。

贬值率是反映专利技术先进和适用的指标,它是由专利技术的损耗决定的。

虽然成本法看起来简单清楚,但是它不是常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知识产权成本和价值之间的关系要比有形资产低得多,其成本与使用价值及市场价值无关。一项关键专利的价值可以达到几个亿美元,其研发成本也许不到一百万美元。

第二,知识产权的成本的信息不能完全记录,成本很难知道,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只是企业连续投资的一部分。

第三,专利各个不同,可比专利难以确定,重置价格无从算起。不同的研发团队成本不一样,重置成本,成本不可重复。途径选择失误,成本控制失误,就可能多投入成本。

现今,中国企业在财务会计评价上主要采用成本法,但成本法并来充份反映专利可能带来的效益等相关信息,并不具有经济上之实质意义,因此在融资与保险的担保价值评价、专利侵害诉讼评价、授权权利金评价、步利实卖评价、内部管理目的评价等方面极少使用成本法。

2.收益法

收益法将被评估专利在其剩余生命周期内的每年的预期收益(许可费、利润、成本节约)进行折现累计,用这种方法来评估该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收益法的理论出发点是资产的价值由使用所产生的效益大小决定、购买专利技术是一项投资,而投资既要承担风险,又要取得收益,收益是投资的最主要动机,不必考虑其创造成本。因此可以根据被评价的专利技术在投资者持有期间能够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将其折算为现值来确定被评价专利技术的价值。

收益法是国外用的最普遍、在国内也是技术型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

收益法是一种最常用的专利技术评价方法,它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专利技术商品获利的目的和获利的大小,是根据专利技术所依托的实体一专利技术制成品的市场应用与收益大小,间接确定了专利技术的价值。这种方法比较全面的考虑了市场收益大小、专利技术获利期的长短和市场风险,并与投资决策相结合,比较容易被专利技术买卖双方接受。但是该方法要应用过程中也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为准确确定三大要素有一定的困难,而且要区分企业收益中哪些是由专利技术带来的,哪些是由其他资产产生的也比较困难。未来不确定,对没有使用过的专利和策略专利无法评估。

3.市场法

市场评估注是选择期类似专利技术在技术市场中的交易条件和价格作为参考,比较被评价专利技术与最售出类似专利技术的异同,并将类似专利技术的市场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价专利技术价值的一种方法。本质是以一种可比专利的交易价值作为被评估专利的价值。

市场法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评价方法,看似简单明了,但它必须有两个应用前提:

一是必须具备活跃的市场;足够数量的相交易;一个充分活跃的,较为完善的公的专利技术市场;公市场价格就是在市场上可能获得的价格,在两种情况下适用。物无差别,或差别很小,市场上有很多买卖者。但知识产权只有很少数量的购买者。

二是可公开获得的价格信息和信息途径。

但就目前看来,无论是中国还是发达国家,对专利技术的交易均不易把握。在专利交易数量较小、专利交易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价值评估困难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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