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量很大。影视版权鉴定涉及各个方面,仅小说、剧本等书面作品,数量就很大,现在法院的惯例是要求原告整理并将涉嫌侵权的内容提交法院,这可能长达数百页,然后法院要求被告在提交法院之前对其进行比较和判断,法院在收到被告名单后作出全面的判决,因此这类案件的审判周期通常较长。
2、专业性强。因为著作权纠纷涉及到不仅仅涉及相同的问题,还涉及到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又非常主观,尤其是此外这类纠纷案件一旦涉及到公有领域资料的使用,如涉及到史事,或者真实的历史题材改编,需要将这些公有领域的资料进行抽离,剩下的部分才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这部分,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
3、对比对象增加,比较困难。在传统印象中,影视界的版权剽窃可能发生在小说与小说之间,剧本与剧本之间,这些都是作品之间的纠纷。目前,版权纠纷的认定主要涉及剧本与电视剧的比较,以及剧本与视频、戏剧的比较。更极端的是与游戏的比较,如果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本人很可能需要亲自去进行游戏体验,甚至需要高水平的游戏才能清楚地理解所有的游戏图片,以便进行比较和判断。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