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对作品新颖性判定标准
我们知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作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新颖性。那么,对于外观设计作品而言我们如何定义其新颖性呢?
根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指出,在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两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标准是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构成抵触申请,如果属于现有技术或构成抵触申请,则不具有新颖性,如果不属于现有技术且不构成抵触申请,则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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