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有哪些
一、递交申请所需文件:
1.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如有)。所有的申请文件必须以中文提交;
2.联系表,需包括以下信息: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有优先权请求的,应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别、申请日、申请号;
3.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可以在申请日后补交;
4.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要求了优先权,需自申请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相关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5.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需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优先权转让证明可以自申请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
6.微生物保藏和存活证明,适用于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加工过程或利用该过程取得的微生物产品,而该微生物在申请日前公众无法取得。该保藏和存活证明可以自申请日起的4个月内提交。
二、初步审查:
国家专利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初步审查,审核递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布:
经专利局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的,从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公布后,该申请将得到临时保护,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提前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并于三个月期满时公布。
四、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而启动。为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交正式的实质审查请求。在此期限内没有请求实质审查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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