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了解,我们的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是一定要有知识产权作为支撑的。但是,企业适合哪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就必须我们对知识产权核心支撑产生怎样的作用有更近一步的了解。下面,我们从下列几个层面着手,来对这两种类型的专利做一个全方位的分析。
这两种专利保护客体的差别
专利法要求:发明,指的是对产品、方法或是对其的改善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指的是对产品的样子、结构或是其相结合所提出的比较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综合性来讲,两者保护内容差不多,都包括技术方案。差别就在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相对性较小,只能保护产品,而发明不但保护产品,还保护方法。
而就保护客体归类来讲,无固定样子客体(如高分子化合物或药品等)配方更重要,保护了配方就等同于保护产品,因此只能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保护配方;而具有固定样子的客体(如电路或具有机械结构的产品),在保护方法的同时,还必须保护产品,但充分考虑发明专利申请难度和申请流程时间问题(一样技术点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只容许同时申请),最好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申请,以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使用。
保护的时限及技术的生命周期
专利法要求: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
与发明相比较,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明显的过短,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案件通常未办结,保护期已过。
发明归属于Ⅰ类知识产权,在高企认定标准中,一旦拥有,永久性使用。在在第一次申报和复审中都能够使用,并且只需有就可以在知识产权评分中这一打分项中获得高分。
实用新型则归属于Ⅱ类知识产权,只能用作一次高企评定,并且要求具有6项才可以在知识产权打分项中获得高分。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功后持续性周期时间为3年,当企业再次认定时,发明专利能够多次使用,而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使用一次,因此为了能长远打算,提议企业申请发明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批程序不一样
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是:提交申请→初步审查→公开化→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从申请到授权大约2~3年);
而实用新型的审批程序是:提交申请→初步审查→授权或驳回(从申请到授权7~8个月)。
授权必须具有的条件
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该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指的是该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是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一发明或是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或是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指的是本发明与目前技术相比较具有突显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及其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综合性而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同之处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区别仅在于创造性的认定标准不同,发明要求与目前技术相比较,具有突显的实质特质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要求与目前技术相比较具有实质性特和进步。
从字面上看,区别就在于发明的特点要突显,进步要显著,而实用新型只要求具有实质特点和进步,区别在于发明的特点要突显,进步要显著,而实用新型无需突显也无需显著。
两者之间看起来区别并不大,事实上,在审核环节,两者之间区别一目了然。
在申请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开展实质性审查,需要检索大批量比照文件,对发明中的技术方案开展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以待审核发明方案为基础性,目前技术为资料库,两者之间反复比照,找寻当中存有技术启示的目前技术的证据,明确该发明申请的创造性,也因此,发明专利申请难以成功。而比照而言,实用新型要求要宽松一些,仅有在发生无效请求时才检索目前技术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保护力度
在保护层面,新专利的发明和实用对技术解决方案具有同样的保护。后被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是个人不可,没经专利权人允许,实施其专利,即不可生产制造、应用、许诺销售、市场销售或是进口专利产品的生产经营的目的,或是应用其专利方法及其应用、许诺销售、市场销售或是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
总的来说,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受到实质性审查,权利相对性平稳。因此在实施权利保护时,就算对方提出无效的请求,在大多数状况下法院也不会终止审判,有益于权利人的权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实用新型专利一旦碰到对方提出无效请求的状况,法院就很有可能中止审判,等待无效请求的结果。而权利人能够做的便是,要求法院不要中止司法审判。怎么做呢,便是通过申请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此来开展来说明实用新型权利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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