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名称文字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商标转让名称文字通常情况下是选择商标的基础,商标名称是指商标称谓,商标是否必须具有名称,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商标必须具备名称,便于呼唤,而一些国家则不以此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条件。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不要求商标必须有名称。
中国使用的商标名称来自两个方面:(1)依据文字商标中所示文字作为其商标名称;(2)根据图形、记号商标中的图形、记号的形状进行自然称呼而确定的商标名称。
而对于有名称的商标来说,有一些小建议能够帮助企业在选择商标时摆脱一些不明朗的方面,对于选择商标来说更加方便快捷。
首先商标名称需要简单明了,之后优先选择自己商品所具有的特性的形容文字出现在商标中,使消费者在看到商标的同时就能够联想到商品,具有一定的形容性。再是市场定位,不同的消费者市场,商标名称也有所改变,例如比较经典的“江小白”就是面对青年-白酒市场,其商标名称较随和,加上设计的形象,能够让青年有很强的代入感。
但是有些名称具有不能成为商标名称的特性,因为其本身就不符合商标名称注册的要求。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这时候商标局将不允许商标进行核准,已经核准的也可能被撤销,因此需要格外注意;仅仅表示商品的商品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名称,或者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外,与我国标志相关的商标或者与外国标志相关的商标(得到允许除外),与国际组织标志相关的商标(得到允许外,还需不误导消费者)等商标都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歧视性的,虚假、夸大、不利道德风尚的商标也是同样的要求。
商标名称的决定一直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没有规则不成方圆道理也是如此。所以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的时候需要注意上面所列出的事项,在进行商标选择中不会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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