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买卖有风险吗?现在很多企业在商标这个问题上,有的会选择注册商标,有的会选择购买商标,购买商标会比注册商标更快捷,但是商标买卖也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企业商标买卖有风险吗?
企业商标买卖有风险吗 企业商标买卖有风险吗:
首先,要留意商标注册在何地。商标权效力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只在美国境内有效……假如你要受让的注册商标将用在出口商品上,那么,就必须考虑该商标在出口目的地国家是否也注册了,如果没有,就要再掂量掂量它是否是你所需要的。
其次,要注意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因此,受让方必须查明权利人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来发放许可或进行转让。另外,受让方也要查核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
再次,一定要弄清楚注册商标的版权在谁手中。目前,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数字、字母、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其中的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均有可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享有著作权保护。然而,这些商标的著作权未必在商标权人手中。比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在未有约定情形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人。所以,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委托他人创作的,在未约定权属情形下,该商标著作权就是“别人家”的。
另外,还要留心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相同的商号或域名。为有效保护商标,有的企业不仅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还把商标跟商号(企业名称)、域名保持一致。这种情况下,虽然受让方把注册商标买过来了,但人家还保留着与商标相同的字号或域名,此时,受让方就要考虑自己能否接受这种结果啦。
最后,还要查清楚所要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质押等限制。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已质押了,再转让给受让方,那么,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则质押权人(债权人)将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遇到这种情况,受让方花的钱恐怕就要打水漂了。
为了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销,而商标撤三答辩就是被申请撤销的主体针对提出撤三的申请人而做出的回应,那么商标撤三答辩的理由该怎么找呢?
1、找出自己三年中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
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第五、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一般而言,商标使用证据常包括:企业在所要求连续三年内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证明证据等、产品检验或者质量检验扫码等证据材料及其他能证明企业使用过商标的材料。
2、找出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3、找出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2014年5月1号《商标法》第六十七条将未使用的正当理由界定为“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4、要在规定的答辩时期内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为3个月)。
商标撤三商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所以大家在使用商标时应当保存好商标的使用证据,以免到时候因为拿不出有效的证据导致商标被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确实找不着过去三年有使用过商标的证据,建议答辩人别走这么多程序,因为这么做付出的成本巨大,无论是时间还是金钱成本,商标被撤销后的后果就是被申请人失去对商标的专有权。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