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处理同时申请的相同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若均无使用证据或证据无效的,则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谁的申请有效。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商标局首先会要求双方(或多方)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交有效的在先使用商标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来判定谁能获得商标申请资格。如果双方都提供不了在先使用商标的证据,或者压根就没有提交,那就要进入下一个流程——协商。双方(或者多方)商量好商标归谁,然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告诉商标局,由此决定谁能获得商标申请资格。
二、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任何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均可在初审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如下:
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不同点是:
一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
二是新申请商标人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一定有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异议事宜,也可以经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但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异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否则不予受理。
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未登载在《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捉出异议的范畴。
商标局正在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商标,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之内。
另外,在实际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
商标异议提出的时间按法律规定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或错后都不予受理。
如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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