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国际异议的提交期限、规费及书式要求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提交期限
商标国际异议申请应当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算,3个月内可提交商标国际异议,以最后一月的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T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异议主体
商标国际异议主体与国内异议标准相同。
四、书式要求
申请商标国际异议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内容较多的,可以
另附“异议理由书”。
4.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国际商标公告》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规费
按类别收费。异议人应当按照《商标异议(国际)缴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
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各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委员会根据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修订的工业或商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于1988年4月18日至22日在日内瓦举行特别联席会议,一致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本实施细则。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