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对国际商标提出异议
一、提出异议所依据的公告不同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国内商标提出异议,依据的是国内商标公告。
二、异议提出的期限不同
对国内商标提异议,期限是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国际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三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三、通知被异议人的方式不同
国内异议是由商标局直接被异议人送达异议答辩通知书,而国际异议是通过国际局转发商标局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书。
四、异议审理的程序不同
国内异议是在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之后提出的,而国际异议是在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之前提出的。从时间上看,国内异议是审查的后置程序,而国际异议是审查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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