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加商标复审“反转”的概率,可以从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和同类案例这两方面进行举证;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
一、提交商标的知名度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判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说明在商标行政授权案件中,判定商标近似时也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与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越紧密,对于相关公众的可识别性就越高,所以更加易于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易产生混淆或误认。
二、通过列举同类案例来影响法官的心证。
申请人通常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都是同类标志,别人可以注册,自己的就注册不下来?这是因为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同类近似商标的注册并不能本案商标可以注册的当然理由。但是同类的案例仍然可以对法官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提供参考。
例如在(美国)复生希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北京一中院认为“对于原告所提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案例,本院认为,上述在先案例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虽然对本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对本案的审查和处理并无法律拘束力”[4]。这也相当于认可了类似案件的参考价值。
简单图形商标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该类商标在注册时更容易“撞脸”在先商标而被驳回,所以在申请图形商标时,更应注重商标申请策略的选择。商标一旦被驳回也不要轻易放弃,峰回路转也许只差临门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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