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无法实际占有,除了由国资局公告外,专利权人还可以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识,以彰显自己的权利,转让和放弃专利权,属于对权利的处分,许可他人实施获取许可费,则属于专利权的收益。
《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以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以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对侵权的构成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条文中没有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也就是说未经许可而实施专利,即使行为人对侵犯专利权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构成侵权。
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的行为。生产是指工业、农业生产。经营是指商业、服务业,也包括一些事业的经营;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也有不以为营利为目的的,如环境保护、气象预测、道路和航道的维护等;所以“为生产经营目的”不能理解为“为营利目的”。
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作出的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在大批量制造这种产品的情况下,通常叫做生产。
使用专利产品,是指使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一种产品可以有一种或者多种用途,无论是利用它的哪一种用途,也不论是反复连续使用,还是只使用一次,只要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使用,都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进口专利产品,是指将专利产品从国外运进国内的行为。
平行进口:在进口方面,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项发明创造在两个国家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被许可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购买者将其购买的专利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是否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在理论界将这种现象称为平行进口,TRIPs协议中并没有就平行进口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待留给各个国家的立法去解决。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明确规定了允许平行进口。
由于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故专利方法是指享有发明专利的方法。一般来说专利方法是指具有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方法。使用专利方法,就是在实践中为权利要求书所述目的而使用这种方法,只要具体的使用方式包含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内,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权利要求书所述的产品,那么这种方法的使用,便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侵犯专利权案件纠纷解释》第13条: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的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类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所指定使用的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使用行为,保护强度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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