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禁止性规定的要求,如果申请进行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商标管理部门就不会给予商标注册,换言之也就是会进行商标驳回。那么商标被驳回禁止性规定的要求有哪些?
商标被驳回禁止性规定的要求 商标被驳回禁止性规定的要求:
1、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等禁用条款;
2、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构成同他人已初步审定的商标权利相冲突。也就是说,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他人已经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申请商标的类别同他人已经初步审定商标的类别相同,并且所使用的商品同他人已经初步审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即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同他人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权利相冲突。
3、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同样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先:一是申请商标的类别同他人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类别相同;二是申请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同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即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构成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相冲突(如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构成这种情形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4、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与被注销、撤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注销和撤销不满一年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不予注册。
驳回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上载明驳回理由,如与在先权利冲突,还附上“引证商标”,既在先注册和在先申请商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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