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申请
驰名商标申请的前提条件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
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形式的界定,具体标准一般由公约各成员国自主确定。
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五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是看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是其他因素。当然,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非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简介
1、案件认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异议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争议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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