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商标注册驳回的处理方式
深圳商标注册驳回的处理方式: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对回驳的理由进行改正,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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