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近年最重大的知识产权裁判之一?
2020年8月26日,英国最高法院就华为与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华为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中兴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专利侵权案件合案审理后作出判决。【1】该判决维持了高等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决定,驳回了华为和/或中兴的全部主张。有国外媒体评论该判决为“近年最重大的知识产权裁判之一”【2】,“有助于即将退出欧盟的英国法庭成为全球专利诉讼的中心”【3】。这些案件体现了英国渴望增强本国影响力的政治抱负。是否真能如其所愿,当拭目以待。
上述判决中涉及诸多问题,英国最高法院将其概括为:管辖问题,合适的诉讼地问题,FRAND条款中的非歧视问题,竞争(权利滥用)问题,救济措施问题。其中,管辖问题实际上涉及,在一个专利组合中包括诸多国家专利的情况下,英国法院是否有权力就全球许可包括许可费率作出判决。这一问题的实质因而更可能是主权问题。所以,虽然英国最先迈出了一步,想必其他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会退缩。
二、合同纠纷还是专利侵权纠纷?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地域性。每一项专利权都是由一个特定的国家所授予,其权利仅仅延及该国家司法管辖的范围。但是,英国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实际上延展了司法管辖的范围,将其他国家授予的专利也包括进来了。
上述案件的诉由是专利侵权。但是因为全球许可既包括了英国专利也包括了他国专利,所以英国法院是否有权就全球许可作出判决呢?
对此,英国最高法院并没有以专利侵权作为论述的重点,而是以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合同安排为切入点来展开阐述,进而认为英国法院有权确定多国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条款包括其中的许可费率。所以,虽然上述案件从表明来看属于专利侵权案件,但是英国法院实际上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进行推理,巧妙地避开了专利的地域性、许可协议中其他国家的专利的侵权以及有效性等问题。基于这一逻辑,法院认为其不需要等待或者考虑其他法院(例如中国法院)正在审理的关于专利侵权、有效性等的结果,而可以径直作出判决。然而,法律冲突已经不可避免。
据此,英国最高法院确认英国法院是裁决全球FRAND争端和设定全球费率的适当法院,并有权发布FRAND禁令。所以,诉讼管辖地实际上也是依据合同法来确定,而不是依据专利法,尽管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就此形成合意。
上述判决名义上针对的是英国专利,但却对全球都具有约束力!就多国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作出裁判确实有利于SEP全球许达成解决方案。但这是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而言,尤其是在看起来英国法院乐于就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作出禁令的情形。然而,在不了解各国专利的有效性、专利权的内容以及权利范围、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当地影响许可的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对许可条款及费率作出判决,相关决定的可信度必然受到影响。
此外,如果名义上为专利侵权纠纷实质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那么基于合同纠纷来将禁令作为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后果,逻辑上是否通畅,亦值得商榷。
至于采用一份全球许可协议还是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许可协议,这似乎是商业领域的事情,非司法机关需要关注的内容。
三、谁该为本案判决欢呼?
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原告,自然该为案件的胜诉欢呼。更重要的是,英国法院为其在以后针对其他实体企业主张SEP侵权树立了非常有利的先例。作为NPE,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专利的买卖和许可来盈利,并不生产实际的产品,所以其可以无所畏忌地发起侵权诉讼而不必担心被告的反制。从这一点来说,英国确实正在成为这些公司的理想诉讼地。
英国法院近些年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专利案件,法官在这些案件中表现出的高质量的审判能力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说,伦敦的政治抱负似乎正在实现。但是,上述案件的判决在其他方面一定也会产生正面影响吗?
世界知名的大型通讯公司哪家手里没有几件标准必要专利。类似华为、中兴、苹果、三星等持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实体企业在以标准必要专利起诉竞争对手的时候,必然会面临对方的侵权指控反制,所以在制定诉讼策略的时候必然会非常谨慎。NPE则没有这样的担心。所以,上述案件与其说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胜利,倒不如说是NPE的胜利。上述判决无疑会鼓励NPE将伦敦作为诉讼中心来主张权利,甚至讹诈实体企业。
通过上述案件,法院似乎在比例原则之外创设了一种杠杆原则,通过英国一地的专利侵权纠纷审判而试图撬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格局。这看似体现了一种全球思维,一种将伦敦打造成具有吸引力的诉讼中心的抱负。然而,这也可能让通讯领域的实体企业对英国望而却步,放慢在英国的投资以及产品布局,使英国民众无法在第一时间接触通讯领域的高科技产品和服务,牵累整个社会的发展步伐,增加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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