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围绕在“乐高”与“乐拼”之间涉案金额超3亿的一场诉讼落下了帷幕。
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消息,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例于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某指使多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公司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关于本案涉及过程中的具体情节,可点击查看我们的早前推文《涉案金额超3亿!“乐拼”侵权“乐高”案又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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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拆解研究、建模复制、注册设立玩具厂、租赁厂房仓库作为制假囤假的窝点、申请注册商标、策划监督生产、组织包装、销售等,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达到3亿3千万余元,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经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系从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而这次双方在法庭上的交也手并非第一次,据了解,此前,“乐高”与“乐拼”之间就已经因侵权问题纠缠多年,最早的一次要追溯至2016年。
乐拼四次侵权累计向乐高赔偿金额达1.14亿,在前三次的宣判中,乐拼分别因侵犯著作权赔偿乐高1500万元、450万元和470万元。
由于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在维权的这一路上,乐高需要打击搏斗的“仿冒山寨货”不止在中国,甚至遍布全世界。
一方面,由于居高不下的价格劝退不少基层消费者,诱导“仿冒山寨货”在市场中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从乐高集团这些年面对侵权的态度来看,只能通过无尽的官司以及通过与我国知识产权社合作来解决。加之2000年前后,乐高的拼插式积木专利到期,对于乐高而言维权之路变得更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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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集团副总裁曾在商标保护文章中坦言“针对商标和产品仿冒行为的保护是一个困难、漫长、并且代价高昂的过程。”
在国内,随着数个诉讼进行,令乐高可以稍微松一口气的是LEGO标识及乐高中文商标被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主体基本注册不了相关商标,可以从根源上有效杜绝打擦边球的行为。
总之,结合乐高被侵权的案例来看,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想在社会中看到更多更优秀的创作作品,我们每个人就要加强版权意识,尊重每个人的劳动成果,保护原创。
类似于利用盗取和复制手段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非常不道德的,不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发展,严重的更是属于犯罪行为。
所以,小编提醒,每个创作者在完成自己作品的制作后,依据相应的版权办理类型做好版权登记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法律的保障能够更好、更全面的保护自己的作品,并能最大化发挥作品的潜在价值。
处于移动互联网的大环境之下,唯有做好全面到位的版权登记工作,才能更合理更有力的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随意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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