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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是?美国专利的多种加快途径是什么?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9-02 14:41:51     

国内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

1,一般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开,如果公开后即提出实审的话,一般是二通后授权,这样就是二年多的时间,总之是要看具体的案子情况和审查员,法律是不限审查时间,只对申请人的答复时间有限制(一通4个月,二通及以后是二个月)。

2,也可申请时即提出提前公开并实审,这样会快些,但最快不会早于18个月授权,根据实际经验,顺利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一般约需1~2.5年;根据专利申请技术及申请文件而定,如需补正或者多次陈述意见,则审查时间相应延长,最长甚至需要7-8年。

国内专利尚且也这么长的时间,那么进入美国要多久时间内。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了能够让申请人快点能拿到专利结果,因此设立了多种加快途径。

从左到右依次三种,分别为:

第一种,

优先审查(Track One)

由于普通加快审查(AcceleratedExamination)要求的条件较为严格,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USPTO于2011年9月又提出了优先审查程序,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不早于2011年9月26日,且必须是基于法条35 U.S.C. 111(a)递交的原始发明专利申请或植物专利申请。

2.如果申请主体是发明专利申请,则申请必须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电子递交系统EFS-Web完成递交。如果申请主体是植物专利,可以采用纸质文件的方式完成递交。

3.申请文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得超过四项,权利要求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十项,并且不得包含多重权利要求。

4.申请人需要在递交专利申请的同时递交优先审查的请求,并需要同时缴纳优先审查审查费,以及专利申请的公开费。

5.优先审查的资格尚有剩余。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目前给优先审查的数量设置了每年10,000件的上限。(这么昂贵,肯定名额满不了)

那么此程序的申请条件是否优化了呢?我们可以看到:与普通加快审查相比,优先审查无需提交USPTO认可的检索报告,也无需满足会晤等要求,权利要求数量限制也有所放宽,申请人只需填表、缴费即可享受优先审查,因此,该方式也受到申请人的普遍欢迎。

同时,根据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统计,每个月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收到的优先审查请求大约为700-1000份。优先审查的请求平均经过57天后可以收到回复,请求的通过率为94%。获得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自请求批准之日起2.1个月后,申请人将会收到来自审查员的第一封官方回复(Office Action, OA)。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的周期平均为自请求批准之日起5.2个月。

由此可见,优先审查这一途径从各方面、特别是从时间上来看是非常具有优势的,其缺点主要是每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的案件数目是有上限的,同时申请人需额外支付一定的官费[1](大实体$4000,小实体$2000)。

第二种,

普通加快审查(AE)

1.适用对象 从2006年8月25日开始,申请人可请求USPTO对其申请进行普通加快审查AE(accelerated examination)。

2.启动条件 提出普通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加快请求、答复意见和所需费用必须通过USPTO的电子申请系统(EFS)或者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进行电子提交,否则审查周期可能超过12个月;

申请人需缴纳额外加快审查费用每件130美元(如果申请主题是环境质量、能源或者反恐则无需缴纳);

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能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必须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愿意进行关于现有技术及申请的可专利性等问题的会晤,并且提交一份书面声明,愿意在审查员要求时即进行会晤(申请全部主题可以授权的,可不进行会晤);

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表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前的专利检索,检索内容包括技术领域、数据库、检索逻辑、检索到的文件名称等。检索必须包括美国专利、外国专利和非专利文献,除非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在其排除的资源中没有更合适的文献。检索必须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并且对权利要求进行最大范围的解释。此外,检索还需包括已公开的可能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如果是来自外国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必须满足上述要求,也就是说,使用其他局的检索报告时,USPTO有可能不予采用而拒绝加快审查。

3.加快程度 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

4.加快数量 USPTO对于普通加快审查没有数量限制,但是由于其条件比较严格,每年的申请量并不大,并且有相当比例的申请由于不符合条件而被拒绝加快。尤其是2012年以来,普通加快审查的申请数量逐年下降,更多申请人选择了优先审查。自2006年普通加快审查实施以来,USPTO普通加快审查年度数据统计见表1(其中2015财年数据统计不完全)。

第三种,

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加快审查

1.适用对象 首次申请为与USPTO签署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美国。目前为止,通过全球PPH和IP5 PPH与USPTO进行合作的有23个国家和地区,此外,USPTO还与巴西等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PPH协议。我国专利申请人可以使用该途径。

2.启动条件 在先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可要求在后审查加快;

对于全球PPH和IP5 PPH,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需要额外缴纳相应的费用,对于PCT PPH,无权利要求限制。

可见,PPH通道对于已经拿到另一局正向审查意见,又向USPTO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来说非常合适,不仅不需要申请人缴纳额外费用,而且也可以获得加快审查。需要注意的是,提交PPH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将在后申请,即向USPTO提交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修改为第一局已经认可的范围,即相等或更小,因此,需要申请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和加快审查之间进行权衡。

3.加快程度 加快程度取决于第一局的正向审查意见通知书。

4.加快数量 2014财年,USPTO共收到7462件PPH申请。

综上:

从左到右,如果申请人如果想要快速而且能够有效的拿到专利权,可以先在国内做专利,拿到正面的审查意见甚至是授权证书,以免费的pph政策,去走加快的渠道。

但是操作过程中,由于国内时间也较长,注意不要超过优先权的期限,有条件的话做一个pct最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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