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若不请求专利提前公开,则该专利从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将会自动公开。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提前公开专利和不提前公开专利会对自己本身产生什么影响呢?
某些情况下,请求专利提前公开,即在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前公开专利,对申请人是有好处的。
1)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但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即只有在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才被赋予主张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因此,早日授权不仅可以增加专利权人实际持有专利权的时间,而且对于一些生命周期比较短的技术如电子产品,早日授权也可以提高其专利权的利用率。另外,发明专利授权还涉及实质审查阶段,且实质审查阶段是在发明专利被公开后才能进行的,可理解为,若是发明专利提前公开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时间提前,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将专利授权的时间提前。
2)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下,即获得所谓的“临时保护”。因为很多发明专利在申请日后,将会由申请人通过产品上市或是发表论文等方式对其发明专利的内容进行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将专利申请文件提前公开以获取“临时保护”就更为重要,因为他人很容易通过这些途径得到该技术来进行实施。虽然由于专利法没有对“临时保护”涉及的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所谓的“临时保护”实际操作起来并非那么容易。但是,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已经出于事实的公开状态的情况下,提前公开至少可以对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行业的竞争对手以警示作用。
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抵触申请(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在此情况下,将专利申请提前公开可能会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有效的负面影响。即在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判定时,是将本申请与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相比的,这样本申请越早公布,就越有可能影响他人在后申请的创造性。
某些情况下,请求专利提前公开,即在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前公开专利,也可能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1)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在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专利申请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本申请被公开之前撤回,此时的专利申请文件并未被公开,若是该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后,可将其作为技术秘密保留,或是对该技术本身进行改进后重新提出专利申请,该种撤回对申请人不会产生实质损害;另一种是本申请被公开之后撤回,专利申请文件被公开后即意味着该技术已经进入公知技术领域,也就意味着申请人丧失了对该专利内技术内容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因此,申请人的主动撤回一般都是在申请公布前操作的,若是申请人请求该专利提前公开,则意味着留给申请人主动撤回的时间更少了,一般可能为4~6个月时间。
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虽然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了影响,但是也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在后专利申请。比如,申请人对一项技术提出发明申请后,但是发现对该技术进行一些改进才是该技术实施的最佳方案,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价值,而且该改进并不能构成“非显而易见性”。那么该在先申请时候已经公布就至关重要了。“非显而易见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对于在相同领域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而言,必须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一般专利审查员进行创造性审查时,会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如果审查员认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太多劳动,可以很容易的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或者只是一些惯常手段的简单替换,那么本发明对于现有技术来讲就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
3) 专利法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即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开前,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对手是无法获知该专利申请内容的。
另外,申请文件提前公开还有可能会让发明专利申请丧失进入国外的机会。而且专利申请文件公开越晚,竞争对手获知该技术信息的时间就越晚,为该项技术研发付出的就越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竞争对手的战略部署,增加竞争对手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综上所述,专利申请人在决定是否提交提前公布声明的时候,应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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