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6月9日新的日本《意匠法》中第四条对(意匠の新規性の喪失の例外)进行了调整:
第4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设计将其不丧失新颖性的时间由自公开日6个月以内修改为1年以内。
申请人在提交时需要同时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请求,并在提交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与优先权期限的区别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发明创造公开1年内):如成立,则在意匠登记日之前的公开行为不会作为现有技术对意匠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造成影响,但不能克服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内第三人的发明创造对本专利申请的影响。
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优先权期限(在先申请6个月内):如成立可将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由对应意匠的登记日提前至优先权日,如在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申请日本意匠专利,可将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作为判断日本意匠专利申请的基准日,从而可消除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对日本意匠专利申请的影响。
与中国专利法不丧失新颖性的相关规定的比对:
在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提到,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宽限期不一样:中国为6个月,日本为1年。
宽限期证据时间不同:中国可在申请时在请求书中申明或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且需要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日本为需要在申请时同时提出请求,并自申请日起30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注:日本专利所称的“意匠”,即“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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