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专利事业发展迅猛,很快就达到专利年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并遥遥领先,但是,专利质量一直堪忧,并产生了新名词:垃圾专利。
同时,很多的专利代理人自从业伊始,就没有经历过系统的专利培训,导致撰写质量不佳。
再者,专利代理人在公司、客户和自身赚钱需求的压力下,不断压缩单个案件的撰写时间,导致撰写质量不佳。
下面,我们从技术人员的角度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角度,提出几点专利撰写质量标准,供大家参考。
2.简易判断标准
简易判断标准主要是指:不深度介入技术内容,只是从服务流程、案件的基本呈现方式予以判定,虽然标准并不是很科学,但是能够有效的将一些水平较低的案件排除在外。本人在日常工作中,也发现过很多通过简易判断标准予以评判的案件,具体内容如下:
2.1.字数
一般而言,不论技术方案简单与否,实用新型的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发明的字数应在5000字以上。注,上面的字数包括申请文件之全部,即: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之整体,由于附图在word字数统计中不能体现,所以,不做统计。
2.2.实施例的撰写方式
以前有一种撰写说法,叫“三页纸”。即:摘要一页、权要一页、说明书一页,总共三页完成了一篇专利撰写。这是一种极端的撰写不足的情况,现在应该比较少了。
本处的实施例的撰写方式是指:实施例的描述方式是不是和权要一样,或者说,判断实施例是否对权要进行了展开,如果没有展开,只是简单的copy方式,则撰写有问题。
2.3.和交底书相似度很高
和交底书相似度很高是指:专利撰写后的文件和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大部分内容是一样的,代理人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撰写工作。一般而言,专利有自己的语言体系、逻辑体系,如果和技术人员的撰写逻辑、语言体系一致,那么就可以认为是有问题的。
个人认为:如果技术交底书的50%以上的内容采用了整体copy的方式进入了申请文件中,则可以认为相似度很高。请注意采用的是整体copy,因为技术交底书是基础,适当使用里面的语句,内容是正常的,就怕是大篇幅整体copy。
2.4.权要的变动程度
权要的变动程度是指: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和技术交底书中的内容相比较,如果在套路上、整体的用语上和交底书比较相仿的话,说明代理人并没有从专利的逻辑上进行新的撰写,属于变动程度比较低的情况,则这种情况是不合格。
因为专利是一个法律性文件,尤其是权要部分是划定权利范围的文字表达,其是国家审查机关代表公众和权利人商定的保护范围,是具有很严谨的规则和逻辑体系的。一般而言,权要内容是需要重新撰写的。也就是说,如果和技术交底书类似,或者全是技术的语言习惯,则不合格。
3.深入判断方式
此处,虽然我用了深入判断方式的概念,但是对于技术人员或者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而言,也不是很复杂的判定方式。
3.1.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是指:整个申请文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部分是有深度的逻辑关系。反着说,如果发现整个申请文件的各个部分的独立的,没有关联的,则,该案撰写不及格。
这个是很重要的判定原则。
我个人认为:一个申请文件是有灵魂的,或者说有主线的,这个主线应该就是发明的核心创新点及相关内容,其中这个灵魂包括:
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的描述内容应该是:引出技术问题所必须。也就是说,背景技术的存在价值采用推导得出发明内容中的技术问题,即读完背景技术之后应该自然而然的得到技术问题。
背景技术的位置:在说明书中的技术领域后面,具有明显的标记,其标记为【背景技术】。
技术问题
技术问题的描述内容应该是:正面语言确定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其和上面的背景技术对应、衔接,背景技术可以认为是从反面阐述。
技术问题的位置:在发明内容部分,其在背景技术之后,在发明内容的第一段。
独权
独权的描述内容应该是: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的组合,该特征不能多,也不能少。多了保护范围就小了,少了就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从技术人员的角度而言,独权能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是一个很容易判断的问题,只要从技术上判断即可。
独权的位置:在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一个权利要求,即独立权利要求。
技术效果
技术效果的描述内容应该是:通过技术特征推导的方式得出的技术效果,其不应该是断言式的技术效果。换一句话说,技术效果部分不应该直接说,要有一个推导的过程,即通过什么什么,再怎么怎么,获得什么一个好处。
技术效果的位置:在发明内容中的最后一段。
综上所述,在阅读申请文件的时候,背景技术是为了得到技术问题而设计的,技术问题是为了独权而设计的,技术效果是独权的技术手段推导得出的,上面四个部分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上面的整体不在,那么该案件的撰写就是有问题的,或者说,就是不及格的。
3.2.是否和技术交底书的内容一致
一般而言,技术交底书提供的都是一个最优的实施例,换一句话说,技术交底书应该有扩展的空间的。
如果,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技术交底书完全一致,没有任何添加或者完善,那么该案从专利撰写的略高的要求来说,是不及格的。
3.3.权要过于细节,导致保护范围过小
如果,权利要求中书全部是技术交底书中的细节性的描述内容,比如把螺栓等具体内容写到权要中,特别是写到独权中,那么该案就是撰写不合格的。因为上述案件的保护范围会让竞争对手很容易规避,毕竟把螺栓换成另外一个连接件就规避了本案的保护范围。
3.4.找不到侵权对象
对于专利而言,其最终的目的为了能够通过专利的排他权排除他人进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这个角度来说,专利是应该能告人的,但是有些专利写完了之后,是找不到侵权对象的,或者说是告不了人的。
举例来说,对于有服务器和客户端的信息传输的案子,如果写成如下的样子,则很难找到侵权对象:
步骤110:客户端发送一个信息给服务器;
步骤120:服务器接到信息后,进行处理得到另一个信息,并发送给客户端;
步骤130:客户端接收到另一个信息,~~~~。
从上述逻辑来看,执行主体有客户端和服务器,要找侵权对象,需要侵权对象也同时拥有:客户端和服务器,但是,从现实来看,很难同时具有上述两个执行主体的侵权对象,所以,上述撰写是失败的。
4.总结
对于代理人来说,首先在作业方式上,不能采用技术人员判断方式得出否定性结论的作业方式,在作业结果上,不能采用深入判定方式得出否定性结论的作业方式。如果上述两点均能满足,基本上能得出:算一个及格、看起来像一个案子的结论。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