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对企业有很多好处,但显然也有不利之处,最明显的坏处就是:申请专利后,如果专利公布或者授权后,按照专利局的法定程序,发明专利最迟满18个月即会公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授权时就会公告。这样,企业的专利技术就会大白于天下,为公众所获知。如果谁想知道就可以到公开的专利数据库查询检索。
而这种情况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威胁,竞争对手通过研究企业公开的专利,就可以分析获知企业的研发方向、研发路线、新的产品或者技术投入等研发情报信息,可以预先规避有风险的专利,并可以进行低成本、便捷的学习、借鉴。严重的话,专利文件中还会透露出企业的产品、技术的实现信息,使得竞争对手从中能分析出企业是否存在侵犯他们专利权的情况。当然,竞争对手可以围绕企业申请的专利针对性地布局专利,对企业形成专利包围和交叉,从而削弱企业的竞争优势。
因此,企业如何恰当地处理好专利申请中保密与公开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阴阳结合、交叉互补”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指导原则,其中,阴是指技术秘密,阳是指专利。
阴阳结合是指:企业在处理技术保护时,必须同时考虑技术秘密和专利相结合的方式。如果只是考虑技术秘密,则一旦产品公开或者上市时导致一部分技术公开,则这些技术就无法再继续作为技术秘密保密,就什么权利都丧失了。更为可惜的是,如果竞争对手抢先把企业作为技术秘密的技术申请成为专利,企业反而会受制于这些专利,无法自由使用。
如果全部申请专利显然也不合适,这样就会彻底让公司的产品或者技术完全暴露于竞争对手。交叉互补就是要充分考虑技术秘密和专利的特点和差异性,在创新产品和技术保护时充分发挥两者各自的优点,策略性的运用,从而达到有效的保护效果。
这样,在综合采用技术秘密和专利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创新产品或者技术时,竞争对手即便是获知了企业公开的专利内容,但因为缺少达到更好效果的技术秘密来配合,即使能把技术实现,却在市场上也不具竞争优势;而如果竞争对手对企业构成技术秘密的部分形成了突破,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了企业的技术秘密后,又受制于企业的专利,不采用企业的专利技术就实现不了,而如果采用了的就会受到侵权打击的威胁。
在运用”阴阳结合、交叉互补“的策略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从宏观上来判断产品或者技术中的哪些部分需要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哪些部分需要采用专利保护。
1.凡是需要保密且确实能够做到保密的技术,就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反之就要采用专利来保护。
如果有些技术想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但事实上很难做到保密的,就不适合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
例如:
硬件类的产品上市后,只要把产品打开,很多内部结构就会被竞争对手获知,很难做到保密;
对于软件类的产品,一些创新的功能、UI界面同样无法做到保密;
对于化工类的配方、工艺,如果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实验、测试就能获知的,也不适合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
因此,对于这些事实上很难做到保密的技术就必须采用专利保护,否则一旦产品上市,就会导致技术公开,此时企业就什么权利都没有了。
2.如果一项技术竞争对手采用了以后,无法发现竞争对手是否采用,难以获取采用证据的,就不要申请专利保护,否则就成了活雷锋,甘愿为竞争对手做贡献。专利意味着对外公开了技术,被人用了却拿不到对方的使用证据,自然就无法发现谁在用你的专利,更无法控告别人侵权,这样就得不偿失了。这点往往是很多企业不注意的,我把它称为专利的最大的两个悲剧之一。另一个悲剧是辛辛苦苦获得了专利,别人采用了却不构成侵权,这也是典型的活雷锋。
其次,就每件专利申请而言,也要注意对技术秘密的保护。
1.公开充分是专利授权必须满足的核心条件之一。所谓公开充分,是指公开的内容要达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实施,能够解决专利中所说的技术问题,达到专利中所声明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必须公开到一定程度才能满足要求,否则就会视为公开不充分而遭到驳回或者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公开充分”中,技术公开到什么程度其实是有个度的,这个度就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专利申请中公开的内容达到了能够解决专利中所指出的技术问题时,就满足了公开充分的要求,否则如果所描述的方案不够详细和具体,保留了关键的诀窍没有披露,不能解决所说的技术问题,那就属于公开不充分,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想不公开过多的技术诀窍、关键参数等,那就要调整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保证所指出的技术问题能够被公开的技术内容解决,当然此时会面临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满足专利性要求的问题,就需要具体来分析才能判断。
2.专利申请时要求提供的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但并没有要求企业一定要把最好的实现方案在专利中披露出来,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对于关键的部分可以有所保留,只要达到公开充分的程度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泄密。当然,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些处理上的技巧,例如对于配方类的专利,可以保护一个数值范围,而把达到最好效果的关键数值点予以保密,或者在专利涉及到软件算法时,只披露能够达到技术效果的常规算法或者非最优算法等。
3.如果关键的技术诀窍不予以披露就达不到公开充分的要求,且该关键技术诀窍能够做到保密,且竞争对手难以获知时,从保护的角度而言就不应该考虑申请专利,而应该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
4.将技术采用专利方式进行保护时,为了更好的保护效果,最好技巧性地隐藏自身的专利申请信息,例如故意隐藏申请人或者主要发明人,以免被竞争对手充分获知自己所申请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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