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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就建议取消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完善优先审查制留言进行回复

发布网站:一品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 2021-09-27 10:08:37     

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答网民关于“建议取消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完善优先审查制度”的留言。一位来自广东省的网民认为:目前已经有了预先审查制度和优先审查制度,这些制度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应取消!优先审查制度,对于规规矩矩的企业,对于同日申请的新型和发明会进行同日申请的勾选,但是当对发明做优先审查时,就要放弃新型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网民关于“建议取消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完善优先审查制度”的留言

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的网民“ Lj”(手机尾号7596)说:我有两个问题,第一,目前已经有了预先审查制度和优先审查制度,我认为这些制度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应取消!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公开审查,公众无法对专利技术提出异议,一旦新型专利被授权,就成了某些大公司打击小公司的致命工具,小公司做无效和诉讼都是需要大量资金的,如果对方扔出一堆专利,小公司没法承受,还请考虑!第二,优先审查制度,对于规规矩矩的企业,对于同日申请的新型和发明会进行同日申请的勾选,但是当对发明做优先审查时,就要放弃新型专利!而个别公司会通过PCT进中国申请发明,就可以不放弃新型,也能对发明进行优先审查,更有甚者,有些企业不勾选同日申请。我觉得制度制定者应该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在制定时以及把关时都能给予公对待。

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关于您所提到的两个问题,现回复如下: 关于问题一,我国实用新型制度实施三十多年来,在激发创新热情、促进技术转化、保护创新成果方面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对于您提到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公开审查,公众无法对专利技术提出异议”的问题,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可考虑以下措施:一是对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二是为了弥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经过实质审查的不足,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三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如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现有技术抗辩。

关于问题二,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既通常所称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有的专利申请和专利都需要符合这一规定。实践中在极少的情况可能存在申请人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其同日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对此,任何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相关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为由请求宣告相关专利权无效。在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下,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了申请人可选择的一种优惠情形,即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对于此种情形,《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8.2节中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这是由于目前实用新型的授权周期短于发明优先审查的授权周期,在同日申请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快速获得审批结果的情况下,不再对同日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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