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现在是越来越多了,相对于商品的流通,商标转让,可以很快就获得一个牌子,如果商标名足够好的话,商标转让是非常划算的,这些都促成了商标买卖的兴起,但是在商标买卖中,有些细节是不得不注意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就是要看商标是否有许可。
商标转让也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到商标买卖中,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商标以前有过授权或者许可的话,转让过去,原来的授权与许可一样是有效的。
这里就容易产生一个问题,比如独占许可。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这样,转让过来的商标,也不能使用。这样转让过来后,还要按原来的许可让别人使用的。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