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确权原则。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一样,都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在判断时都是以申请日来判定,具体如下:
1.涉及同样技术方案的两件或者两件以上申请是在不同日期提交的,只有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可以获得本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注册。
2.涉及同样技术方案的两件或者两件以上申请是同日提交的,只有经所有申请人协商后同意的人可以获得本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注册。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可能进行协商的,所有的申请人都不能获得本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注册。韩国特许厅厅长应当通知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协商的结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报告的,视为未达成协议。
3.一件实用新型申请与一件特许申请具有相同的主题,两件申请是在不同日提交的,只有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可以获得专利权。实用新型申请与特许申请是同日提交的,需要经所有申请人协商后同意的人可以获得本技术方案的专利权。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可能进行协商的,所有的申请人都不能获得本技术方案的专利权。
4.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或者特许申请被无效、撤回或者放弃,或者拒绝申请的决定或者判决生效的,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或者特许申请视为自始不存在。
5.实用新型申请或者特许申请不是由技术方案完成人、发明人或者有权获得实用新型注册或者特许权的继受人提交的,视为从未提交过申请。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