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某项功能或实用价值,包括:机械、产品、组成、方法。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而有用的方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以上各项之任何新的而有用的改良均可以申请美国发明专利。其中的制品是制造的物品,而物质的组合指相关化学组合物,包括成分混合物和新化合物。
2.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要求必须具有新颖性及具有对产品非显而易见的装饰或美化作用,但并不要求一定具有实用性。这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限定在专利中所绘示出的物品外观部分。
3.植物专利
美国专利法规定,无论谁发明或发现无性繁殖任何独特的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育的变种、异种、胚种和新发现的秧苗,而非试管培植的植物或在未培育状况下的发现,均可取得植物专利。植物专利只能给无性繁殖植物的变种以保护。
申请美国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根据美国新专利法的规定,如果在发明有效申请日前,该发明已经授权,或者已经被记载于印刷刊物,已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已经可被公众获得,除非该发明能够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否则,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另外,所申请的发明如果已记载在授权专利中,或者记载在申请公开的专利中,或者记载在申请公开的专利中,所述的授权专利或申请公开的专利,是其他发明人,且其有效申请日早于所请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这样的发明也被认为不具有新颖性。
2.非显而易见性
美国专利法中的非显而易见性类似于我国《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根据美国新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两者之间的差别是这样:从总体上来说,本专利权的主题对于该主题有关的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本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