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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之对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进行介绍

发布网站:     发布日期: 2022-01-14 09:00:15     

一、现有技术-鳢鱼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公众-鳢鱼专利

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例如:街上的行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听课的学生、报告会的听众

不包括:

与申请人、发明人有信任关系的人(合作者、同事)

对申请人、发明人依法有保密义务的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专利代理人)

依习惯有保密义务的人(雇员对雇主,编辑对投稿人)

2、为公众所知-鳢鱼专利

在申请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

默契保密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密导至公开构成现有技术

3、时间界限-鳢鱼专利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4、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例如以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形式存在的文件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5、公开方式-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使用公开的公开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方法之日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二、抵触申请-鳢鱼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开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开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开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抵触申请的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效力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注意:

在确定创造性时,不考虑抵触申请

三、优先权-鳢鱼专利

1.《巴黎公约》第四条

任意特定申请人在任意缔约国提出第一次正规申请后,若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内容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则在后的申请可以被认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言之,这些在后的申请对于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就相同内容所提出的其他申请都享有优先的地位。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是为申请人继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的申请所提供的一种优惠。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方面:

(1)在优先权期限内,任何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的公布和利用,都不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称的现有技术。

(2)其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四、宽限期

1、宽限期的定义及适用宽限期的情形-鳢鱼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

2、宽限期的效力-鳢鱼专利

与优先权的效力不同,不是将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只是将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

如果通过这三种公开行为而获知发明创造的人在宽限期内开始使用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为之作好必要准备,则可以获得先用权

仅对申请人本人六个月内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视作现有技术的公开,但对于他人的在后申请仍然构成现有技术

3、主张适用宽限期的时间限制及条件-鳢鱼专利

(1)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是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发生

(2)声明及证明材料

属于第(一)、(二)种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细则31.2)

属于第(三)种情况的,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不符合上述规定,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

4、有权主张适用宽限期的人--有权申请专利的人

5、二次公开适用宽限期的条件

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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