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侵权的投诉和举报日益增加。这一方面体现了现在企业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但也说明了社会上大量合法商标权益正在被越来越多的违法者侵害。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评定为商标侵权,商标侵权判定又有哪些重点和难点?为了研究方便,理论上经常将商标侵权行为划分为几种主要类型。
一、直接侵权
(1)假冒商标
假冒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破坏力极强,不仅盗用他人商标声誉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而且还会因为产品伪劣而毁坏他人商标的声誉,欺骗消费者。假冒商标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第一,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第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尽管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的为限,但是如果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同样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也会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这种使用一般也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第四,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所以在注册商标前,建议商标申请人先对进行商标查询,以免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商标法所关注的是有关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侵犯商标权。只有在商标权穷竭的情况下,第三人才可以对注册商标加以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禁止权,属于比较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混淆和类似(或近似)
不能机械地看待混淆和类似问题。通常而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可以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关于我国2001年《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相同、商标近似、商标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涉及商标侵权的认定,对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解释。
在一些案件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自己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确认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对符合我国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确认不构成侵权。
(3)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这类行为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同,其行为方式从“作为商标使用”变为“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其目的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品名称与商品装潢均为商标的标志,它们与商标一起出现在商品或其包装之上,并共同构成商品的一种外观。这是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去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关系得出错误的认识,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声誉。与此同时,该类行为还会给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淡化的影响,使注册商标有可能演变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不得在字典或者百科全书等作品中非商业性地使用注册商标,旨在防止出现注册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
(4)侵犯商标标识
侵犯商标标识是指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实体。它有多种形式,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电视机上的商标铭牌等。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8月19日修改公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要求,由指定印刷商标单位承印商标印制委托人依法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虽然,这一类行为本身不是对商标的使用,但是它与商标的非法使用有着直接的关系。它往往是上述第一类行为发生的条件。因此,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侵犯。尤其是假冒商标的必要准备阶段,其危害不亚于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中国商标法不仅将这种行为作为侵权行为,而且对其中情节严重者,还可以按假冒商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间接侵权
(1)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属于一种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侵权行为。经销者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者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则会损害注册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禁止和制裁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是从流通环节上为商标侵权行为设置了一道法律屏障。
(2)故意为假冒商标提供条件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是指侵权产品在售出之前,需要有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必要步骤。这类行为的行为人不是直接使用商标,但该行为造成了侵害商标权人权利的后果。
一旦发生商标被侵权,那么取证久至关重要,就好比一个人犯法了,怎么才能说明这个人犯法,这是需要证据的,在法律面前,什么都需要证据,对于商标侵权也是如此,下面小捷为您介绍商标被侵权后如何取证的几个合法方式:
1委托代理机构调查取证
商标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如果权利人自行取证的话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尤其对不熟悉维权的人来说,则是难上加难,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的人做专业事,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取证是一个不错的方式,这些人处理案件较多,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一般来说专业代理人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可以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也是做好诉前准备的一个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此时还需要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的,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种情况一般分为三类: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还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还需特别注意到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便是对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一般会由于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到导致极其困难。
5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当事人还可以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商标侵权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大商标拥有者,随着法律对于商标的重视度的提升,各级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相应的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理也更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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