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工业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胡两万+工业”建设以及运用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提升,对国家、省当年认定的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或“互联网+”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级别的本类奖励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两项或以上奖励的企业只取其最终奖项奖励一次。
依据: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十政发〈2018 35号
茅箭区
区政府列支“科技三项费”100万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以及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贴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贴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
支持企业创品夺牌:对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新认定为湖北长江质量奖、省级名牌产品、十堰武当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20万元、5万元。
依据:茅箭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十条意见
张湾区
专利:对企业每受理一件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补助;对企业每授权一件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知识产权:对拥有专利、产品、作品及著作等知识产权(IP)的创新创业人员及团队,视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经评估后每年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商标、品牌: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十堰武当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两化融合:对辖区企业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依据:张湾区关于支持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十条政策(试行)张政办发〔2018〕4号
郧阳区
专利:实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分别给予单位1000元或个人500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单位或个人2万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5件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专利奖: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贯标、示范、优势企业: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开发区,认定当年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对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被列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建设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被列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质押贷款,对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期限不少于1年)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50%,单笔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依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建立、完善精品品牌建设奖励制度。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每个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商标、长江质量奖的企业(单位),区政府给予每个(件)2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名牌产品、武当质量奖、著名商品、农产品地标的企业,区政府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十堰名牌、知名商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的企业,区政府给予每个(件)5万元奖励。
依据:郧阳区精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
郧西县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科技进步奖:获得国家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湖北省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十堰市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郧西县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两化融合:对辖区企业获得市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或“互联网+”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或“互联网+”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或“互联网+”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十堰武当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十堰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境外专利申请、其他资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获得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企业培训、企业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出口新产品研究开发、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对外投资合作等,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除省市奖励外,对照比例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依据:郧西县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意见
竹山县
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项分别奖励0.5万元、0.2万元;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按申请费用的50%给予奖励;企业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每通过1项奖励10万元,奖励主管部门5万元;企业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给予等额奖励,奖励主管部门5万元。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通过复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奖励县工业和科技主管部门各5万元。企业研发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登记备案产品的,每项奖励1万元。
支持企业创建品牌。
对产品首次获得“长江质量奖”“武当质量奖”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和“武当质量奖”提名奖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产品首次获得“堵河质量奖”或“堵河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3万元;对产品首次获得“湖北名牌产品”和“武当质量奖”的,分别奖励主管部门、企业各5万元、3万元;对产品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奖励主管部门和企业各20万元、10万元;对产品首次获得“著名商标”,奖励主管部门、企业各5万元;对首次获得“知名商标”“十堰名牌产品”的,奖励主管部门、企业各1万元;对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奖励主管部门2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主管部门20万元。
依据:竹山县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
房县
保护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每件按照2万元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和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单个产品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支持品牌创建。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和新注册使用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持研制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两化融合贯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依据:房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房政发〔2017〕13号
竹溪县
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每件分别再奖励10万元、5万元;被成功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十堰市知名商标的,由县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依据:《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溪政发【2014】22号)
科学技术奖励:获得市以上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上级奖励的标准,给予等额奖励。新创建国家、省、市级人才创业创新平台和人才超市,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新建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且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企业新开发产品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备案,每个奖励5万元。企业被认定为省、市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发明专利受理,每个奖励1万元。
品牌质量奖。获得“全国质量奖”,奖励30万元;获得省“长江质量奖”,奖励20万元;获得“武当质量奖”,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地理标志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著名商标、湖北老字号的各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标准化示范区认可、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认可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出口产品卫生注册、省级以上的工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各奖励5万元;研制省级地方产品标准的奖励5万元;获得十堰名牌产品、十堰知名商标、十堰老字号的,奖励2万元。
依据:溪政发[2017]37号《关于印发竹溪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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