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受让人规避法律风险
专利交易中由于存在着诸多风险,受让人在专利交易前应澄清对专利的模糊认识,防范专利权人的欺诈行为,全面评估使得专利受让人规避法律风险。
1.专利的有效性评估:有三层含义,一是查询专利法律状态,明确专利权在目前阶段是否有效;二是检索专利是否有被无效的风险,评估专利转让过程中的有效性;三是检索专利是否有侵权的风险,评估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若存在权利冲突,可主动协商以期达成相互许可协议。
2.专利的价值评估:专利的价值主要以未来经济收益(指因使用或转让专利权而产生的期望收益)为评估基础,其评估应以专利的有效性为前提,从法律角度至少应从如下方面考虑:(1)法定时限,越临近进入公有技术领域的法定时限,其价值就越低;(2)保护范围,依据权利要求确定、由说明书进行解释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越窄,其价值也就越低;(3)其他资料:专利技术一般还额外需要专利权人提供的工艺流程、工程图纸等详尽资料来辅助实施,同时在先使用权可作为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真实完整的研发、生产记录也应能一并交付。
3.专利交易的合法性:针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工业产权的出资转让,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涉及的有专利法第十条三款,公司法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八十条、八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等,规定了在公平协商的原则下,针对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等客体,规定了专利转让涉及的登记公告、作价评估、最高出资比例等,保证专利交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明确风险责任:在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可明确专利权人应对专利权的效力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专利权人保证其专利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保证申请过程中未实施任何不当行为,并保证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受让人还可明确专利转让费用的支付是以专利权的有效为前提,无效专利应返还转让费用,支付方式可为分期以及提成支付。
5.培养专利应急和预警机制的意识:一是该机制具有前瞻性,可提早发现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时给出对策,可通过协商或无效突破专利壁垒,以避免被起诉后的准备不周、应诉中的抗辩不力,占据主动;二是该机制具有导向性,可确定现有有效的专利技术在企业从事的技术领域内留下的空白或软肋地带,结合市场需求引导企业自主研发的方向,以降低企业在专利纠纷中的事务支出,与业内同行共谋发展;三是该机制具有战略性,可通过分析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献计献策,运用各种专利战略、策略,通过专利布局来实现专利权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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